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巴彦淖尔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巴政办字[2004]30号)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9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各类资金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旗县区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市与旗县区财政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
(六)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在过渡期各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和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和管理本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特设专户的资金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的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巴银发[2004]67号)修订后的执行。预算外资金支付的清算逐步纳入人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旗县区支行以及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对财政和预算单位的特设专户资金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实拨资金的方式。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指标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政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计划用款,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整个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六)安全性原则。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传递电子数据后,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的管理系统数据的管理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设置密码把关,办理电子数据传输。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批准之前为部门预算控制数)、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养老保险支出计划及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当年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预拨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财政审定批准后办理拨付。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应及时填制预算变动表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本级财政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申请用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申请,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0日。各项财政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20日前,财政部门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批准并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财政批准设立。财政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由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予留印鉴开户手续。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并由财政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二条 财政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按照自治区政府或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需要我市财政或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的,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银行账户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统一在人民银行设立,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人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业务时,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简称垫付资金),财政按季或年对代理银行计付利息。计算利率暂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下午16:00时之前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7:00时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应当即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每日下午16:00时至17:00时之后发生的支付,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下午16:00时之前发生的支付,于当日17:00时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应当即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代理银行在每日下午16:0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预算单位发生的授权支付业务,采用代理银行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上午9:00前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财政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照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所有预算外收支均按预算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新科目的设置要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在商业银行开设,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并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即常规性支出通过人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殊性支出从预算外财政专户支出。
第三十三条 财政国库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自治区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以及存款利息转存本金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特设专户集中支付,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实拨专项资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国储粮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等。纳入财政特设零余额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民政救灾资金、技贫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等,此账户按国家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按照财政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新收支科目分类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账册管理体系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条 财政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目记录和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二条 设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分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应在当月20日前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照市财政《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巴财库[2005]73号)文件或当年(执行年度)财政新发布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目录编制。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3)编制。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的用款计划申请表要分别编制、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具体项目、目级科目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目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年初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八条 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当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部门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财政局。
第五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纳入工资统发的除外)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下月用款计划传送到财政局,如果一级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采取审核汇总报送用款计划,要分单位列出明细。
根据财政早编细编预算改革的逐步到位,各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次年一月份的用款计划报送财政局(未下达正式预算指标的,可按预算控制数报送);项目支出依据部门综合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财政局,用款计划中有政府采购项目要按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财政局审核各预算单位或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的用款计划及支付方式。
第五十二条 财政局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给预算单位和各代理银行批复计划、下达额度,并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附件4)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的预算指标调整事项,如同时涉及主管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预算指标调整文件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基层预算单位调整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局。
第五十四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局。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五十六条 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由财政局核实已缴入国库数额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要根据已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数额,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离退休费支出(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除外)、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财政下达的直接支付目录规定的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5)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级科目、预算项目及用途填报,并附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购货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十条 财政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直接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7)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局。
第六十一条 财政对代理银行当日反馈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6)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代理银行依据财政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项级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二条 直接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附件8),并分送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户行,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到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户行领取凭单,作为本单位支付相应款项的会计核算凭证。
第六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帐。
第六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发生差错的处理。因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申请;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要素错误,由财政核实原因后通知预算单位办理更正手续;
在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之后,因收款单位的帐户名称或帐号填写错误或变更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帐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帐户,并以《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附件9)的形式通知财政部门,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退款结束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帐通知书》(附件10)分送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户行,由预算单位自行到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户行领取凭单,作为会计记帐的凭证。对需要继续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离退休费支出
第六十五条 全市财政部门对工资、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对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其个人部分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对其工资、离退休费支出按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第六十六条 对所有预算单位的工资发放,实行“编制部门统一控制人员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事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个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即预算单位按照组织部、编制委员会和人事局审核过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将审核后的本单位人员工资信息统一传送到财政局各业务科(股)。由财政局各业务科(股)审核后,将所分管的预算单位的工资信息通过工资统发系统导入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形成工资统发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代发工资的代办银行,再由代办银行将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
第六十七条 预算单位于每20日前(节假日顺延,元月份工资除外)根据组织部、编制部门和人事局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工资额,按照政府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明细及汇总表,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出应扣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保险等各类代扣款项(必须与报送电子文档数据一致),如本月工资无变化,可不报送软盘,按上月工资数额拨付工资。并由财政国库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表及汇总表通知代理银行办理工资支付。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的直接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代发工资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将工资、离退休费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规定的相关收款账户;同时,代办银行在工资、离退休费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六十九条 工程采购支出主要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七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预算指标和分月用款计划,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应附相关资料送财政审核。财政需要审核的内容有: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有预算和用款额度,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支付的凭证是否安全、相符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
本条所规定的应附相关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融资协议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监理书。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附上述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财政签发的直接支付指令后,应在当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十三条 对到期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要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动提供者。
第七十四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七十五条 建设项目中基建支出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预算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财政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基建支出预算调整审批之前,由财政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待支出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每年政府采购部门颁发的《巴彦淖尔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巴彦淖尔市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项目目录的通知》所列的商品、服务采购项目,办理采购支出。
第七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提出支付申请,报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支付。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还需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及有关审批后的支付凭证。并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书》,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十九条 财政审核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八十条 其他项目支出。工程采购、物品和服务采购之外的支出,列入财政直接支付目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八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离退休费支出和工程采购、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以外的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财政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目录之外的购买支出;特别紧急支出,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经财政批准的其他零星支出。
第八十二条 每月20日前,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各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分别向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过单》(附件11)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2),同时提供电子信息数据。
第八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3)。
第八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授权额度内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一般截止在当年12月20日,如遇情况特殊的支付,可以特事特办。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签证后,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同时与财政各业务科对账签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汇总及明细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和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对账签证单下达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八十六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4)纸制单据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同时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数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纸制单据内容应完整、清楚,预留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八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提供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十九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资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
第九十条 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附件15)、《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附件16)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17),月报表同时报人民银行国库。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后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表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九十二条 每月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上月授权支付支出、结余信息以及现金支出信息,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编制《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支出情况分月反馈表》(附件18)(含电子文档)报财政部门。
第九十三条 退票处理。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授权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帐户名称或帐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帐户并以《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附件19)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帐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帐。
第九十五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与代理银行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九十六条 预算单位对未支用的现金交回本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帐户,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划回国库单一帐户。
第六章 财政特设专户支付
第九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特殊专项资金要设立特设专户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内财库[2006]1090号)精神,如农牧区教育经费专户和重点专项资金专户等,财政在接到指标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开具对预算单位或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内开具《预算拨款通知书》通过财政特设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办理资金拨付,并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商品或劳务提供者。
第九十八条 财政特设帐户中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在政府确定拨付的二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由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拨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障专户资金办理拨付时,财政在每月25日后二个工作日根据社会保障费收入入库情况,并审核社保部门提供的有关支付凭证无误后,开具《预算拨款通知书》拨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
第九十九条 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合同等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先归集到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包括所有来源资金)送财政。财政二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的政府采购专户和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七章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一百条 按照2007年国家政府收支新科目分类和财政部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性资金管理,实行完全的收支脱钓的部门综合预算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预算外收入安排的资金,预算单位每月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项目进度、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情况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核实收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要按照政府采购机构审批的相关文件规定,将资金划入“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注明政府采购的项目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和完善,逐步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一账户,预算外支出通过网络办理支付,并通过国库进行清算。
第八章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财政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备案相关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并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负责财政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特设零余额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综合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收入缴库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汇总审核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并根据支付项目分别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
(四)配合财政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本单位预算指标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资金。
第一百零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联网;保证承担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代理银行内部资金系统的及时、准确清算。代理银行按要求向财政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实现财政性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的联网;
(三)与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入账通知书、用款额度等支付情况、按月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五)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并及时向财政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除地方政府批准或地方政府授权财政批准的特殊支付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未按规定项目使用的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支付:
(一)财政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有误的;
(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
(三)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有权拒绝清算:
(一)代理银行超出预算额度清算资金;
(二)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政和人民银行地方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首先追回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银行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预算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由财政实施,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单位特设专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批准,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财政、财务账务处理,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财政性支出,按照人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进入人行国库管理,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进行清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2、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3、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
4、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
5、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6、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7、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8、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9、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
10、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
11、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1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1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14、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15、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
16、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
17、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月报表
18、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分月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