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农牧和科技局、国家农高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经开区综合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健全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市科技局制定了《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5日
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健全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内科资字〔2025〕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征集、入出库、选取使用、共建共享、动态调整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旨在集聚市内外科技、战略、规划、产业、经济和财务等领域高层次专家,为全市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平台认定、科技评奖、人才评价、绩效评估、科学普及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通过专家库建设,为全市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特点、规律、动态和需求,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含)周岁,决策咨询类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分类及要求:
(一)技术研究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科技研发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是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人才项目入选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和科技型企业(科技标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市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平台(基地)、科技标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平台)和服务机构、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或企业创新创业管理实践经验,或对全市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决策咨询类。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或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决策咨询经验的智库成员,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科技管理、区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此类专家通过定向邀请方式直接入库。
(四)财务审计类。熟悉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或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研发投入归集的、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
(五)其他专家。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创业投资、融资信贷等金融业务的专业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科研诚信管理与科技伦理治理经验的人员、熟悉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取得登记员证书的人员等。
第六条 除上述专家外,在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基础上,从事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自治区、市所属领域政策和规划,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作为产业管理类专家入库。原则上,政府机关管理类专家应为正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专家入库分为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入库条件相符性、填写信息真实性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议通过后公示入库。
(二)定向邀请。根据科技工作实际需要,市科技局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完善相关信息后直接入库。
(三)共建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市内行业主管部门、市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已入专家库的专家视为同意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交换共享。
第八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各学科、行业分类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入库。
第九条 公开征集采取常年受理、定期筛选方式,市科技局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建立专家培训制度,通过线上学习、现场培训等方式,加强专家在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暂时冻结,待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专家因身体、年龄、工作变动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的,应移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专家库使用单位须确保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使用单位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审、咨询评估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履职约束机制。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获知专家存在不端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撤销专家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专家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违背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或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露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需要保密信息的。
(六)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科学技术成果的。
(七)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选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的选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符合科技专家科研诚信要求。处于失信惩戒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
(二)随机原则。根据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科技活动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结构、选取条件及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精准原则。根据评审(咨询)事项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精准匹配专家。
(四)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申请人或参与者。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或参与者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3.三年内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或参与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情况的。
4.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5.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顾问等情况的。
6.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或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咨询的。
7.其他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且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
(五)轮换原则。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不超过10次(含)。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专家选取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自动抽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产生评审专家;择优选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后再择优确定的专家。专家库专家因数量、质量或回避原则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邀请专家入库。
(二)使用单位(部门)开展预抽(选)取。科技评审论证、咨询评价等活动开展前,由单位统一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在线抽取专家,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候选专家由使用单位(部门)通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条件再次抽取,直至满足各项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专家在评审咨询等科技活动开始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回避声明书,承诺在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相关信息。在专家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必要时可对评审咨询现场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
第十八条 科技评审论证活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对专家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入库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干扰,在个人信息及活动中发表的评审咨询意见等相关内容受法律法规保护。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评价和咨询等活动。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对可能存在妨碍评审评价客观、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自觉遵守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咨询工作,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项目的知识产权。
(五)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或在评审咨询活动前的情况说明会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组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参与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和保密要求,严格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强化专家库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等操作做到可查询、可追溯。项目评审期间,参与人员的个人电子设备须集中保管。专家库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家库建设、专家选取、专家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专家咨询论证活动过程监督,对专家涉及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专家,视情节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一定期限内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泄露重要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填写虚假信息、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市科技局。如因所在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一定期限内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科技创新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专家可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