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12 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8 号) 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步伐, 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四个全面” 的战略布局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部署, 我市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 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培育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提高和生活状况改善,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 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 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立自强相结合。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帮扶, 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 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激励残疾人自立自强。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着眼于全市残疾人整体状况的改善, 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协调、 相适应, 鼓励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率先带动带领周边残疾人共同达小康。
(三) 主要目标
到 2017 年, 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时,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各项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残疾人生活状况显著改善, 将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牧区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实现全部覆盖, 农村牧区残疾人危房存量全部改造完成。
到 2020 年,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 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 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 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 社会参与更加广泛。
二、 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 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
1.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 多重残疾、 一户多残、 老残一体的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 进行核算收入扣减, 提高残疾人救助水平。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靠家庭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 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 可按本地区保障标准的 5%至 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 建立精神病救助专项基金, 专项用于困难精神病人入院的救助治疗。
2. 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其户 籍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纳入供养范围, 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 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 确保其遭遇突发性、 临时性、 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 由流入地政府或者救助机构及时救助。 各级工会组织应将各用人单位的困难残疾职工纳入救助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补助后, 再给予医疗救助。 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 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3. 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适时提高标准, 扩大范围, 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其他临时救助待遇。
4.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康复服务补贴。
5. 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水、 电、 气、 暖等费用给予优惠和补贴政策。
6. 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 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7. 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 落实好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
8. 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重度(一、 二级)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旗县区政府全额代缴。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
9. 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由各旗县区政府予以全部或部分代缴; 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
(四) 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10. 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围, 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残疾人采取低租、 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 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肢体、 视力残疾人可优先选择楼层。 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通过移民搬迁、 危房改造等项目予以保障。
三、 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
(一)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1. 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制定出台《巴彦淖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细则》。 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用人单位奖励制度, 每超额安排 1 名残疾人, 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5 倍的奖励。
12. 市直及各旗县区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 全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除创业 3 年内、 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 20 人的小微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要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二) 积极促进残疾人公益岗 位就业和辅助性就业
13. 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各旗县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 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岗位的, 可再增加 3%的名额。 将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 经考核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以延长聘用期限。 逐步提高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 推动精神、 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建立专项扶持办法, 支持兴办工疗、 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
14.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搭建残疾人创业就业、 集中就业平台, 支持和扶助福利企业、 盲人按摩机构、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 旗县区级以上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服务目 录, 对福利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 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基地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培育扶持力度, 在场所建设、 用水、 用电、 登记注册、 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 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5. 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 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 鼓励各旗县区将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6. 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资金、 设备、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 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 居家服务、 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 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17. 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及旅游业、 多种经营以及自 主创业, 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加大对从业盲人的扶持力度, 对取得按摩资质从事按摩行业的盲人给予房租补贴、 设备更新、 配备盲人计算机等扶持。
(四) 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18. 把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贫对象, 纳入“精准扶贫系统”、“三到村三到户 ” 和“金融扶贫工程” 范围, 将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数量的减少纳入旗县区考核指标。
19. 扶贫项目和资金投入要加大对残疾人的倾斜支持。 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支持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 为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 养殖业、 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有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以资金直接入户的形式进行扶持。
20. 组织农村牧区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 切实保障残疾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收益。 支持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 对残疾人广泛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及电子商务知识等培训。
(五)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
21. 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全程就业服务, 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 就业援助等服务。 建设覆盖全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2. 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 落实实名 制培训, 切实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23.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 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 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 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 保障残疾人的尊严。 对残疾人开展劳动用工普法教育, 增强其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能力。
四、 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 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24. 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制定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 残联与卫计委、 民政、 财政等部门密切合作,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 控制残疾发生率,同时,加大残疾预防相关资金的投入力度; 大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做好出生缺陷和儿童发育障碍综合防治工作; 做好传染病、地方病、 慢性病、 精神疾病的防治, 开展防盲致盲和防聋治聋工作; 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逐步建立起残疾报告制度。
25.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及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工作, 为城乡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市及旗县区财政分别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安排康复经费, 以保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及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地方配套补助经费足额纳入经费预算; 到 2020 年, 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 80%以上; 使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 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 80%以上; 落实社区康复协调员及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实名 制培训工作; 到 2020 年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 实现分层级医疗、 分阶段康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优先提供就诊预约、 住院、 手术等服务。
26.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建立救助力度更大、 范围更广、 经费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治疗、 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及康复器材适配等服务。 残联协同卫计委、 民政、 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
27. 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 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技术指导队伍建设。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逐年加大对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资金、 人才、 技术支持力度, 加快市残疾人辅具中心、 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步伐。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优先对老年人、 残疾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 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推进各旗县区建设示范性康复站。
(二) 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8.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年)》 及后续行动。 建立财政投入、 部门支持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 普职融通、 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 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 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对为残疾儿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和康复的机构给予资助。
29. 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 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纳入学籍管理, 采取远程教学及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 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推行“全纳” 教育, 建立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加快各级资源室建设, 打通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交流通道。 提高生均财政拨款补助标准, 学前阶段的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每生每年 6000 元,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每生每年 6000 元, 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每生每年 8000 元标准执行。
30. 切实维护残疾大学新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大学新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新生给予一次性资助。 资助标准: 研究生 3000 元、 本科 2000 元、 专科 1000 元, 保证贫困残疾新生和残疾人子女大学生顺利入学。
31. 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教师的培训力度。 教师职称评聘要适当提高比例。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 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特教津贴最低标准达到基本工资的 25%。
32. 实施国家手语、 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 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落实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 针对残疾考生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33. 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支持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 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34. 推动残疾人文化繁荣发展。 到 2020 年, 市及旗县区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 有声读物, 阅听设备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大力培养特殊艺术人才, 广泛开展残疾人读书、 艺术创作、 文化展示、 艺术汇演等活动, 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 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35. 全面实施“残疾人自 强健身工程”, 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计划, 统一规划、 同步实施。 在全民健身场所馆内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健身项目。 每个旗县区至少重点建设 1 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 每个乡镇( 街道) 至少配备 1 名 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 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 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加大对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的培训力度。
(四)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36.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 住建、 规划部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对新建、 改建设施的规划、 设计、 施工、 验收的严格监管。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要将各级残联纳入各级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要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 文明旗县、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创建测评指标体系。 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 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每户投入经费不低于 2500 元, 所需经费由各旗县区财政列入预算。
37. 各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执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 文字等信息服务, 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全面以无障碍方式发布、 影像制品全部加配字幕。 到 2020年全市所有旗县区级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手语直播。
38. 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 财政对无障碍设施投入给予一定补贴。
39. 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 2%的比例, 至少设置 1 处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
(五) 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40. 进一步贯彻落实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 法规。 旗县区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畅通残疾人反映和反馈问题的渠道, 建立便捷、 畅通、 有序的诉求表达、 矛盾调解、 权益保障机制。 各旗县区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 构建法律助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法律宣传等活动。
41. 开通“12385” 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 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 落实主体责任,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六) 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42. 建立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日 间照料为主体、 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各旗县区要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 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
43. 加大街道温馨家园( 残疾人日 间照料机构) 建设力度, 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托养服务。 培育一支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 逐步形成服务对象明确、 服务标准统一、 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
(七)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44. 将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对市及旗县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及其他相关康复机构给予设备、 教具等专业器材购置补贴。 到 2020 年年底前,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全面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每个旗县区至少建设 1 个残疾人康复、 托养综合性服务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 托养机构。 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 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 落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 床位补贴。 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在每个旗县区单独或与具有医护康复条件的老年养护院合建一处残疾人康复抚养机构。
五、 建立社会参与、 市场推动的残疾人服务机制
(一)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45.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慈善帮扶。 鼓励和扶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大力培育助残慈善项目 品牌。 建立残疾人救助信息与慈善资源信息的对接机制, 引 导企业、 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 康复、 特殊教育、 托养照料、 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向残疾儿童、 少年义务教育的捐赠,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鼓励为残疾人慈善组织、 慈善活动提供资金、 场所、 服务等支持。 筹备巴彦淖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二) 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46. 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 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 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 服务对接、 服务记录、 组织管理、 评价激励、 权益维护等制度, 全面实现志愿助残服务与残疾人个性要求对接。
47. 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助残组织发展, 推动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 促进融合发展。
(三) 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48.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创新残疾人服务方式和内容, 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 更好的满足残疾人特殊性、 多样化、 多层次的需求。 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大力发展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 培育一批受残疾人欢迎的服务龙头企业, 在用地、 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人才、 技术、 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49.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 托养、 护理等保险产品, 研究制定残疾人参保补贴政策。
50. 支持研发、 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 支持残疾人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四) 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51. 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以残疾人康复、 教育、 托养、 护理及就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 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鼓励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 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 等形式, 建立托养、 康复、 就业、 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 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项目 定点康复机构政府公开购买平台机制, 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 内容等信息, 建立相关规范化流程。 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六、 强化保障措施
(一) 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重点扶持、 加大投入、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建立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 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
(二) 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 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好 “代表、 服务、 管理 ” 职能。各地要将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 确定实施主体, 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 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所需资金和配套资金, 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并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 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 按照财政增长率标准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要根据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 每年按照不低于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 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的支出。
(四) 做好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报刊、 广播、 电视、 互联网等媒体, 加大扶残助残宣传力度,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在全社会营造理解、 尊重、 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宣传树立优秀残疾人典型, 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 自信、 自强、 自立,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五) 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制定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 确定各年度重点任务, 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2020 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 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 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 做好相关工作。 市残工委将适时对各地、 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