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9 月 25 日11
巴彦淖尔市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创业就业工程” 深入开展,支持和鼓励创业者积极投身创业实践,顺利实现创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 5号)、《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8〕107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内政发〔2008〕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14 号)、《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巴党办发〔2014〕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就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坚持“突出重点、 注重效益、科学规范、 专款专用” 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市、 旗县区创业就业发展资金, 用于促进全民创业就业事业发展。
(一)市、 旗县区分别按照每年不低于 1000 万元、 300 万元筹集安排创业就业发展资金。
(二)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前提下, 可在上年度结余的 50%以内,提取用于补充创业就业发展资金。
(三)创业就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拔付程序执行。 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要按照市委、政府确定的年度促进创业就业工作要求编制创业就业发展资金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
第五条 用于创业就业发展的补助、奖励、补贴和贴息等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企业、经办机构或经办金融机构。
第六条 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市、旗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劳动者促进创业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代偿损失的基金补充和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损失基金的投入。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与发放规模,经人社、财政部门研究,对创业者个人贷款与 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及代偿损失基金的投入做出年度计划安排,由就业部门组织实施。担保基金和代偿损失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拨入就业部门专户资金账户,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金专款专用。
(二)对市、 旗县区范围内注册的初始创业者,在自筹资金不足情况下,经就业部门核准从金融经办机构得到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贴息利率、贴息资金拨付和程序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经就业部门核准从金融经办机构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利率、贴息资金拨付和程序同上。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城镇低保人员通过租赁场地实现初始创业的,对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初始创业的, 对毕业 3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的, 给予一定的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按《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 的通知》 巴党办发〔2014〕1 号文件执行)。
(五) 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创业项目库建立、创业专家服务团工作经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的补助,由项目经办或实施机构申报。
(六)创业成果与创业项目展示会费用。主要用于场地租用、设施租用、材料印制、产品搬运、餐饮住宿等支出。展示会根据年度创业就业工作任务安排和举办。
(七) 对创业园(孵化基地)和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进行奖励。对当年吸纳本市劳动力人数多、工资增长快的小微企业或创业带头人以及支持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单位与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创业就业发展资金的使用,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其他支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就业部门初审,经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复审,报本级政府分管创业就业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
第八条 财政、人社等部门对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并要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各级经办机构要定期安排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同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各级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申报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和挪用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人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 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补助、补贴资金;
(二) 取消该创业者五年内申请创业就业发展资金的资格;
(三) 对在申请、申报、审批、使用创业就业发展资金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起 30 天后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4 年 9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