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 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市殡葬改革, 加强殡葬管理, 规范殡仪服务, 促进我市殡葬事业文明、 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和 《自治区八厅委( 局) 转发国家八部委(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 2009﹞18 号) 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以人为本, 统筹城乡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 突出重点、 标本兼治, 切实规范和加 强公墓建设管理与殡葬管理工作, 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理念, 促进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殡葬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 加大资金投 入, 科学规划建设全市殡葬服务设施, 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规范 殡葬管理, 使滥占土地、 破坏环境、 乱埋滥葬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全社会文明、 节俭、 科学的丧葬意识明显增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殡仪服务网络,使“厚养薄葬” 的观念深入人心,文明祭祀蔚然成风。 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到2015 年, 全市社会火化率达到 60%以上。
三、 工作任务
1、 科学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
一是打破行政区域界限, 整合殡葬服务资源。 乌拉特后旗与杭锦后旗、 乌拉特中旗与五原县殡仪馆资源共用, 节约土地资源, 避免重复建设。 二是加快殡葬设施改造建设。 按照高标准的原则, 新建磴口县、 杭锦后旗殡仪馆, 将五原县、 乌拉特前旗殡仪馆改造成设备先进、 节能环保、 环境优美的殡仪馆。 三是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加强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在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沿山一带各新建一处生态公墓。 公墓要高起点规划, 分步实施, 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同时, 要切实搞好墓区维护和管理,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 60%以 上,最终将其建成服务全市,环境优美的生态园林公墓。
2、 集中整治乱埋滥葬。
禁止在“三沿六区” 内建造坟墓: 凡建在通讯设施、 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文物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旅游区、 开发区以及耕地、 林地及沿铁路、 沿 国道、 沿公路主干线和沿乡村道路两侧视线内的所有坟墓, 除法律、 法规和政策允许保留的以外, 一律予以迁移或平坟。 今后, 死亡人员的遗骸、 骨灰不得在上述区域内安葬, 需按要求放置于旗县区公墓或各苏木镇公益性公墓以及嘎查村委会指定的集中安葬点,不得乱埋滥葬。
3、 加强城区殡葬秩序整治。
以制止和取缔室外搭设灵棚治丧为工作重点, 维护城市公共秩序, 规范城区治丧行为, 倡导科学、 文明的治丧方式,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确保城区范围内(成建制的社区、 街道)无室外搭棚治丧和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 要按照“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 的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整治的长效工作机制, 切实做到及时、 坚决处置一切违规治丧的行为。
4、 进一步理顺丧事活动,规范丧事办理程序。
凡火化区域 内的人员(含外来人员) 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火葬场接运遗体。 在医院死亡的人员, 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进行悼念活动,医院须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 以便殡葬管理部门监督遗体处理。 火化区内各医院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死亡登记制度, 联系报告制度, 死亡证明制度, 死亡放行制度, 规范院内死亡人员登记表册, 与殡葬管理部门加强联 系,相互配合,确保在本院内死亡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安葬。
5、 大力倡导殡葬新风。
大力提倡文明、 简朴、 节约办丧事, 反对搞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城区丧事活动必须在殡仪馆内治丧, 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帐篷办丧事, 不得在城区街道抛洒 冥纸、 冥币和燃放鞭炮、 烟花,送葬队伍应就近出城, 不得因丧事活动干扰居民生活。 在清明、 冬至等祭祀活动中, 大力倡导和鼓励群众采取植树、 献花、 奠酒等形式进行祭祀,革除烧花圈、 纸扎、 冥币等行为的陈规陋俗, 树立遵纪守法、 文明祭祀的社会新风尚。 切实加强殡仪服务体系建设, 规范服务项目, 公开收费标准, 净化社会风气。
6、 建立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
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的城乡低保户 、 五保对象、 孤儿等困难群众,在本行政区域内死亡, 并在本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 基本殡葬服务( 包括遗体 接运、 冷藏、 火化、 骨灰盒寄存) 费用由旗县区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 救助费用由旗县区财政列入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费预算。
四、 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 成立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 监察、 民政、 公安、 城 管、 卫生、 国土资源、 环保、 林业、 文体、 民族宗教、 广电、 工 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旗县区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处理殡葬管理中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把殡葬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绩效考核和问责制考核, 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 明确部门职责。
殡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 协调、 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事件, 定期通报殡葬改革情况。 城管执法部门要对临街搭棚治丧、 在公共场所治丧、 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和其他不文明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林业、 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违规土葬提 供棺木、 土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工商部门要对非法制造、 经营殡葬用品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 务服务收费许可证、 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 寻衅滋事、 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紧密 配合, 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 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营造良好的殡改氛围; 监察机关要依法查处在殡葬管理中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公务人员, 对违法违规、 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单位, 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市 和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殡葬管理工作专项经费, 对农牧区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并负担城乡困难群众殡葬 救助费用。
4、 加大宣传力度。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把定期宣传与 经常性教育紧密结合, 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新丧葬观念, 增强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继续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 大力宣传国家、 自治区、 市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让广大党 员 、 干部和群众了解殡葬管理法规、 规章, 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维护国家殡葬法规的严肃性, 共同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