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巴彦淖尔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精神,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是指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使用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包括社会资本投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以及具备开垦条件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进行开发整治,经相关行业部门评估论证、复核和认定改造为耕地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立实施项目库。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有关要求。通过项目实施,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照总体规划,全市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要坚持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补充耕地的途径主要包括,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开发整治等。在项目规划建设中,严禁毁林毁草,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负责对项目的生态、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情况及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集、土地清查等进行审查、论证。市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核准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立项批复,需载明下列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监管单位、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以及耕种保证、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的责任部门。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可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市政府授权第三方投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项目的指标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程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法人按照规范要求,依法确定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和其他参建单位,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程实施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溉保证率与排水措施、土壤养分与质量、农田道路布设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必须达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 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管护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经验收核查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并逐级申请报备。项目所在地旗县区、苏木(乡镇)政府应制定新增耕地耕种管理制度,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跟踪新增耕地的种植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将项目工程移交项目区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使其长期发挥效益,防止撂荒弃荒和产能下降。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严禁出现人为撂荒、破坏耕地质量等行为发生。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入、财政预算安排、引进社会资本、争取上级资金等。
市级财政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充耕地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定严格的项目费用支出程序及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项目选址、立项、可研设计、评审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项目后期管护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章 指标管理及交易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剂和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建立完善指标调剂平台,组织协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市域内、自治区内或跨省域流转交易,并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取得、流转、挂钩、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跨盟市、跨省域指标交易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总体情况提出拟选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批准。指标交易收益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主要向承担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任务的旗县区划拨,下达指标文件明确资金用途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治理、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
第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在项目规划和报审入库中,必须严格执行和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做好中长期用地规划,坚守耕地红线。旗县区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自行进行指标交易。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列入年度实绩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七章 职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选址前期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评审和验收,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辖区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补充耕地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做好本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批,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农牧部门配合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新增耕地认定,对新增耕地质量、耕种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12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巴彦淖尔市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16〕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