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巴彦淖尔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3年2月26日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7日
巴彦淖尔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确保社区管理服务、居民文体活动及其它公益设施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按照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1〕7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巴政发〔2009〕25号)、《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区“三有一化”建设的意见》(巴党办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和居民服务用房,不包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其中,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劳动就业、信访接待、社会救助和社区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居民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老年人照料、体育娱乐等用房。
第三条 社区用房的标准
(一)每一个街道办事处建设一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要达到2000平米以上。其中,社区办公用房要达到200平米以上,居民服务用房要达到1800平米以上。社区用房要做到简单装修,上下水、供电、供暖、厕所等配套设施必须齐全。
(二)每一个社区居委会要建设一处社区服务站,社区用房要按照社区居民每户0.4平米的标准配建。其中,社区办公用房要达到150平米以上,居民服务用房要达到450平米以上。社区用房要做到简单装修,上下水、供电、供暖、厕所等配套设施必须齐全。
第四条社区用房的规划
要将社区用房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使之与新区开发、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一)临河区社区用房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与临河区政府配合,将社区用房规划布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社区用房建设布点规划,并明确社区用房的位置(地块)、楼层、面积、使用功能等具体内容。社区用房建设布点规划报经市规委会审定后执行。其它旗县社区用房由旗县规划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和旗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配合,将社区用房规划布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社区用房建设布点规划,并明确社区用房的位置(地块)、楼层、面积、使用功能等具体内容。社区用房建设布点规划报经旗县城乡建设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二)社区用房必须规划在开发建设项目沿街醒目位置。
第五条 社区用房的实施
(一)按规划要求,需要配建社区用房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与旗县区民政局签订“社区用房建设协议书"。规划部门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要依据签订的“社区用房建设协议书”,对要求配建的社区用房进行审查。规划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社区用房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凡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不进行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社区用房没有按要求建设的,要严格追究规划执法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住建、规划、民政和规划执法等部门要联合对社区用房规划落实情况共同验收并签注意见,对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用房的,可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发放“开发项目施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对不按规划设计面积建设或提供社区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因验收把关不严或其他原因造成社区用房不落实或流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开发建设项目)3‰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用房。凡按规划布点不需要建设社区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3‰和当年公布的住宅建设成本价标准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凡不按规划布点要求建设社区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3‰和当年公布的商品房市场价标准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开发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社区用房超出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含分期开发建设项目)3‰的部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按当年公布的住宅建设成本价购买,提供给社区使用。
(四)已建成入住的社区,凡社区用房至今没有解决的,原则上按上述标准和要求,由旗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整合资源、购买、置换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社区用房建设的经费保障
(一)旗县区财政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每年为社区用房建设匹配必要的建设经费。市财政根据各旗县区社区用房建设情况,以以奖代投的形式,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费对工作较好的旗县区进行奖励。
(二)涉及社区用房建设各有关部门所属口上的社区建设专项资金要统筹使用。各有关部门所属口上的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同级财政“社区建设专户”管理,资金使用要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下拨。
(三)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社区用房建设费由住建部门核算缴费数额并出具缴款通知单,旗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专户收取。社区用房建设费专项用于政府统一购买或建设社区用房。旗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规范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社区用房的归属和使用
(一)社区用房产权统一归旗县区人民政府所有。社区用房建成后,开发商要主动向旗县区人民政府交付产权证,旗县区人民政府将社区用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或旗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转交手续并备案。
(二)社区用房属专项用房,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社区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对于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否则,由街道办事处或旗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予以收回,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旗县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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