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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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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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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制作。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项内容。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ynr.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78-8912557)。
      一、总体情况
      2025年以来,我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5年度,巴彦淖尔市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2112条,其中本单位工作信息194条、公示公告8条;官方微信视频号发布工作相关信息共计20条。同步发布民族工作政策法规文件4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项信息32条,精准覆盖核心工作领域,公开内容更具针对性。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委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职责分工,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时效、方式等内容进行完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坚持政府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我委系统性地完善了视频号、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流程,优化了平台版面设计与布局,确保内容更新及时、分类清晰。同时,持续强化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力度,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五)监督保障情况。坚持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及时有效。积极配合政数局开展工作,同时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培训与监督。2025年,未发生失泄密事件,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收到投诉和举报。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主动公开意识、全员参与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二是信息公开内容还需进一步丰富,亮点工作缺少集中展示。
      (二)改进情况。一是压实责任、协同发力。明确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中心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多科室联动协同机制作用,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规范、准确公开和更新政府信息,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建设水平。二是优化专栏、丰富呈现。完善政务公开专栏设置,围绕年度亮点工作,通过多角度挖掘、多形式展示的方式,全面展现工作成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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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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