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一)为了准确地评定我区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区小学教育教学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小学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本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教馆、教研所、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少年科技辅导站)中的各科专任教师。
(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申报人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相应的条件、方能评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井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二)高等师范学校及其它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儿园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任教满五年以上;
(三)高中毕业补学教育学、心理学并考试合格,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任教满五年以上;
(四)后取得中师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任教满五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
(五)取得小学专业合格证书、小学一级教师任教满五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7年以上;
(六)获自治区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称号的小学一级教师;
(七)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小学一级教师。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知识,能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
(三)知识面比较广,幼儿教师要一专多能,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育于乐。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0课肘;兼课的学校领导、少先队辅导员等行政人员,每学年任课时效不少于专任教师年课时效的2/3。
(二)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教学工作。幼儿教师能正确地系统地掌握《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并能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三)能在旗县或本校开展观摩课教学,并能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能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成绩优良;
(五)具有教学研究能力,承担一定教学研究,教改试验任务。
五、业绩成果
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优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成绩显著。所教学科学生成绩提高幅度较大,在旗县内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受到学生、家长、学校、社会的好评。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五年以上。(以上业绩成果必须由学校写出详细评价意见并由旗县以上教研部门认定)并具备下列三条中之一条:
(一)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班主任少先队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专业会议上获奖或刊物上发表;
(三)任现职以来,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教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学历系指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获奖是指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奖励。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三)本《评审条件》从颁发之日起试行,内职改字[1993]6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