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2-08内职改字[1993]32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审我区公路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公路工程专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公路(包括道路、桥隧及配套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科研、监理、工程概预算及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工程师。
(四)申报人在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对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具体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土;
(二)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且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专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四)盟市、厅局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和拔尖人材;
(五)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等项)获得者;
(六)获得自治区、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盟市、厅局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的方案设计者、项目主持人、主要专业的负责人。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有比较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了解本专业技术观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
(二)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并能与本专业配合应用。
(三)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等,并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技术信息等。
(四)能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五)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质量标准。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申报人必须具有下列工作能力:
l、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某一部门或项目的科研、设计,主持施工、养护、生产与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与学习的能力。
2、具有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在一般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4、具有编制本专业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单项技术报告及一般性综合技术报告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6、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应用,并能进行操作。
(二)申报人要具有一定的科研、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在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经过下列工作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等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自治区、盟市、厅局较为重要的公路建设、科学研究、技术改造等项目,并担任其中单项勘测、设计、施工、生产或技术报告的负责人;
3、担任过基层单位或部门的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4、参加过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方案及可研性报告的编写,并参加组织实施。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必须在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下列工作业绩或成果之一:
l、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各级公路建设项目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两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各级科学研究、技术改造等项目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两项以上;
3、在科研、设计、施工、养护等技术工作中有所创新,解决了某一项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4、技术管理成绩突出,所主持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取得可以考核的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作为勘察、设计项目的主持人,获盟市、厅局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一项;作为项目主要专业的负责人,获自治区、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一项或盟市、厅局级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两项(二等奖一项)。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著作方面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性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论文;
2、在盟市、厅局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两篇以上论文、报告等,并有一篇获奖。
3、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撰写过两篇以上所完成项目的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并已被采用。
六、附 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均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科技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获奖人均应是获奖等级内的额定人员。
(三)工程等级参照国家建设部、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划分。
(四)“公路建设”的含义包括公路的勘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工程概预算、技术管理等。
(五)社会、经济效益均应有数字说明材料,得到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出具证明。
(六)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七)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