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职改字(1993)3 1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审我区矿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矿业工程技术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矿业工程地质、勘探、设计、生产、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本《评审条件》适合于矿业工程下列各专业:地质矿产勘查、石油地质勘查、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地球化学与勘查、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探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井建设、采油工程、钻井工程、选矿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井巷工程概预算。
(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工程师。
(五)申报人在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对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的具体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专科主要专业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四)盟市、厅局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和拔尖人才;
(五)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盟市、厅局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等奖)的获得者;
(六)获自治区、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盟市、厅局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的方案设计者、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设计主持人;
(七)主持施工的大、中型工程获省部级优秀工程三等奖者。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备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技术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至少在本专业范围的某一方面具有系统全面的科研、生产、管理基本技能,了解本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技术,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各项的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工程师的学习和工作;
2、具有独立完成工程设计、编制综合报告或主持工程施工的能力,并能撰写单项技术报告;
3、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4、熟悉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基本应用,掌握一操作方法。
(二)申报人必须经过下列工作实践之一:
1、在生产实践中解决过疑难技术问题;
2、参加编制过矿区或矿井的发展规划,大型工程的施工计划、或大型工程的概预算;
3、从事过采区(矿区)以上施工设计或勘察设计;
4、参加过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和推广;
5、参加过重大事故的防治或处理,并撰写有事故处理报告;
6、参加过洗、选厂的设计、建设、技术改造,或主持过洗、选厂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参加编制过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等技术文件,并进行组织实施;
8、参加过单项技术研究、撰写过单项技术报告;
9、从事现场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并能解决现场的难技术问题。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必须取得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过一项以上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试验,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与验收;
2、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提高了生产效率、质量;
3、主持完成过采区或采场以上规模的设计,或矿井的技术改造设计;
4、运用新的地质理论和方法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并具有规模开采价值;
5、独立完成矿井通风设计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规划,或主持完成矿井的通风系统改造,实施后效果良好;
6、开发出一种以上新产品;
7、参加编写过矿区或部门的发展规划、生产计划、地质资料汇总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规、规程、条例、办法、标准等技术文件,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8、编写的勘察报告被自治区、部评为良好成果;
9、长期从事生产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总结出一套成功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办法。
10、完成过大、中型工程的概预算,且质量优良,未出现过技术性事故;
l1、获得盟市、厅局以上科技成果奖一项,或有两项成果已通过盟,市、厅局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著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论文,或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上交流论文、报告等两篇以上并有一篇获奖;
2、参加编写一篇以上自治区、部级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或参加制定过本专业两个以上总体发展规划和重要技术方案;
3、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撰写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并已被采用。
六、附 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均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二)本《评审条件》中的“科技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获奖人均应是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申报人的实践经历与工作业绩均应是在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完成的内容。
(四)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五)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