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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试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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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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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档时间:2022-12-08
    内人发【2010】85号

      一、总则

      (一)为更加科学地评价我区文博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文博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精神,本着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二)《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物考古、保管、陈列设计、文物保护鉴定、科研等项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研究馆员资格评审。

      (三)《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

      (四)申报人员在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继续教育等相应的要求,方能评定文博专业研究馆员资格。

      二、申报条件

      凡申报文博专业研究馆员的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钻研业务,服从单位安排,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学历,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5年以上。

      (二)硕士学位,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4年以上。

      (三)博士学位,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3年以上。

      (四)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破格条件的人员。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可破格申请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1、独自撰写2部(8万字以上)或合著3部(至少担任第二作者)以上学术专著,并经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

      2、独自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论文10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二等奖两项的前2名获奖者;

      三、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见解。

      (二)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熟练的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制定主管范围内的重大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提出并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

      (二)在文博专业工作中具有深厚的实践经验。其中从事文物考古专业的,应能够独立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或开展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从事博物馆工作的应能够主持博物馆重大陈列(国家或自治区级文物展览陈列或出国展览)项目或博物馆大型科研项目。

      (三)能够指导副研究馆员以下专业人员进行重大课题的科研活动,独立开展并完成本专业大型业务工作项目。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蒙古语或古汉语),通过自治区规定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规程,并通过了自治区规定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公开出版专业论著1部或合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一部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家、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

      (二)主持或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的本专业重要研究项目或陈列展览项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

      1、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主持过大型文物遗址的调查或考古发掘项目,或完成自治区级以上3项文物考古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考古成果的;

      2、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有两项以上博物馆重大陈列(国家或自治区级文物展览陈列或出国展览)的总体设计或主要设计,包括展览的形式设计或主要制作工作;

      3、从事科研保管工作的,应对某一时期或某一门类的文物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很高的研究鉴定水平,并能够根据陈列展览的任务进行高水平的内容设计或编写陈列大纲;

      4、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及科学保养工作的,应多次解决过重要文物的修复、保养、保护等重大难题。

      六、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七、附则

      (一)申请晋升或破格晋升研究馆员资格者,除提供个人业务自传外,还须提交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1—2份。

      (二)破格或引进的人才,基层单位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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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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