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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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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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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档时间:2022-12-08

    内职改字[ 1993]3 6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审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区农业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定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的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农艺师。

      (四)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以下专业:

      农作物栽培、种子繁育、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农业环保专业及相关专业。

      (五)申报农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规定的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具体条件,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农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科或相关专业的主要科目,取得结业证书。

      (四)盟市、厅局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

      (五)获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获盟市、厅局级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其中至少一项二等奖),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一等奖或多项 二、三等奖(其中至少一项二等奖)。

      三、理论知识

      (一)申报人在理论知识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技术知识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了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办法;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理论与生产技术方面的知识。

      (二)申报人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本专业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生产、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2、了解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内容、要求和方法,掌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有下列各项工作能力:

      (一)具有为本专业科技进步、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提供可行性意见的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在本专业范围内, 至少对一门学科有所专长,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技术知识;

      (三)能参加盟市级以上或主持、组织旗县级以上的科技进步、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项目,并能撰写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等;

      (四)能指导助理农艺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查其技术工作成果;

      (五)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要求;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必须取得下列之一所要求的工作业绩:

      1、参加完成一项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技术进步明显,经评审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2、参加培育一个新品种,并通过自治区审定,列为自治区级良种。

      3、参加引进推广一项国内外新技术,并有所改进和创新,经评审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4、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一项,获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一项。

      (二)申报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技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并有一篇被选入论文集。

      3、主笔起草过一项已被主管部门采用实施,或试行的本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条例、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六、附 则

      (一)本《评审条件》所列奖励种类是: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丰收奖五种。另包括自治区级以上部门成果奖。

      (二)本《评审条件》所提主要参加人员,均系该项目评审的鉴定、验收等证书上所列人员。

      (三)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工作业绩,均应是担任助理农艺师期间所完成的。

      (四)本《评审条件》所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高了生产水平与技术水平”的要求,因时间、地区、行业区别而差异很大,评审时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生产单位或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负责解释。

      (六)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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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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