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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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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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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档时间:2022-12-08

      内人社发〔2015〕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地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地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采矿、选矿、钻探、地质实验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地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地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中专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专)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7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分析研究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具备组织、审核本专业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及其它技术工作的能力。申报人同时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或经历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或工程项目;

      2.作为主持人,完成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研究制订复杂、疑难样品元素的测试方法或综合分析方案;或参加复杂矿床物质组份研究项目;或参加元素复杂矿种的选矿综合利用项目;或参加中型以上矿床的岩矿测试;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引进、推广应用以及技术开发;

      5.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

      6.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工程的施工建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人;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

      2.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科研、施工、勘察设计或专业技术管理方面的论文、报告等,有2篇以上最终成果达到良好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科研、工程项目(资金200万以上)2项以上,且成果达到良好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省部级重点攻关或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

      5.主持完成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2项以上,并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三等奖2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等奖);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技术工作。如矿区规划、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概预算、大型工程的施工、矿产资源预测、大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及有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与要求。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有一定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能够参与审核本专业报告、设计等工作,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及建议。申报人同时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或经历之一:

      1.在生产或科研技术管理中参与某一方面工作;

      2.参加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勘查项目;或主持小型勘查项目;

      3.参加岩矿分析、岩矿鉴定、选冶实验、岩矿物测试及化石鉴定等工作;

      4.从事采区(矿区)以上施工设计或勘察设计工作;

      5.参加过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和推广或参加过重大事故的防治或处理,并撰写有事故处理报告;

      6.参加过洗、选厂的设计、建设、技术改造,或主持过洗、选厂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参加编制过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等技术文件,并进行组织实施;

      8.参加过单项技术研究并撰写单项技术报告;

      9.连续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并能解决现场的疑难技术问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2条必备一条: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报告等2篇以上;

      2.撰写所完成项目的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并已被采用;

      3.主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试验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与验收;

      4.主持完成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

      5.主持完成采区或采场以上规模的设计或矿井的技术改造设计;

      6.运用新的地质理论和方法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开采价值;

      7.独立完成矿井通风设计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规划,或主持完成矿井的通风系统改造,实施后效果良好;

      8.开发新产品1种以上;

      9.参加编写矿区或部门的发展规划、生产计划、地质资料汇总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规、规程、条例、办法、标准等技术文件,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10.编写的勘查报告被自治区评为良好成果;

      11.长期从事生产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总结出一套成功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办法;

      12.完成的大、中型工程质量优良,未出现过技术性事故;

      13.获得盟市、厅局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有已通过盟市、厅局主管部门验收鉴定的成果2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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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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