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人社发〔2015〕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林业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林业科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森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经济林及林特产品、花卉园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机械、林业生态建设、林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推广等领域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副研究员为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为中级。
第四条 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中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满5年。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实习研究员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正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林业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有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主持或组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根据林业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技术上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提出新观点、新理论;
2.作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创造性地提出或解决本学科领域内的重大关键性的科学理论或技术问题,能主持开展重大研究工作、创新研究领域,或开创和奠定新的学科;
3.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指导副高级以下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研究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二:
1.主持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并经过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2项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以上。
4.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编(或副主编)1部且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主编(副主编)多部且本人承担部分累计不少于5万字;
(2)合著(或参与编写)1部且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合著(或参与编写)多部且本人承担部分累计不少于7万字;
(3)主编(副主编)、参与编写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的重要章节(应在5000字以上)。
5.技术开发(推广)或应用研究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推广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主持选育出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1个以上;或经国家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1个以上;或经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2个以上;
(4)合理化建议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纳利用。
第十条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林业及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主持和组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能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2.具有解决工作和研究中较复杂的理论和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
3.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二:
1.主持完成盟市级以上重点研究项目,并经过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研究成果达到区内外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并经过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达到区内外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盟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
4.主持或负责林业研究部门的科技情报工作5年以上,在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以上。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合著(参与编写)多部且本人承担部分累计不少于5万字。
7.技术开发(推广)或应用研究项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推广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选育出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1个;或作为主要参与人选育出经国家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1个以上;或经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2个以上;
(4)合理化建议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纳利用。
第十一条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完成所承担研究课题的方案设计和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具有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区划或技术方案编制的能力;
3.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二: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验收;
2.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指导林业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效益,并经旗县政府或盟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3.负责林业研究部门的科技情报工作3年以上,学术技术上在自治区林业科研系统中达到先进水平,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受到盟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4.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盟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2项;
5.获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参与选育出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1个;或参与选育出经国家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1个;或经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2个;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以上;
7.参加编写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区划、技术方案、技术总结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规范、标准、法则,并被盟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或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推广和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奖励类别系指国家级、省部级、盟市级等设立的规范性科学技术奖奖项。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著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