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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核发信息
2024-07-10 05:35:00
应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2024-07-10 04:17: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应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2024-07-10 04:17: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王志平会见渭南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晓勇
2024-07-10 09:59:00
7月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志平在临河会见了到我市开展友好城市考察交流的渭南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晓勇一行。 7月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志平在临河会见了到我市开展友好城市考察交流的渭南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晓勇一行。 王志平代表市委、市政府对陈晓勇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巴彦淖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王志平说,当前巴彦淖尔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
关于我们
2024-07-10 08:54:0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承办,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从2005年正式开通以来,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按照“政务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的功能定位,对网站进行了多次的改版和升级,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站建设、信息维护和管理工作机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7-09 05:26:00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7-09 05:26:00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07-09 05:12:00
退役士兵涉及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07-09 05:12:00
退役士兵涉及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
退休返聘人员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2024-07-09 04:44:00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办理年度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