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 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 将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相关行政权力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形成切实可行的承接方案, 并加强事中、 事后的监管。
二、各部门要将承接的行政权力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 同时编制与其相对应的责任清单。
三、各部门要将承接方案和承接行政权力对应责任清单, 务必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 前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定
联 系 人:陈广生(党政办公大楼 9102 室)联系电话:8655759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 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8 月 15 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
内政发〔2016〕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经201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放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5部门196项行政权力。
各地区要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将上述行政权力纳入本地区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出现管理空当。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行政权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法和行政执法方式,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