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和加强对委托参与投资评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市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巴政购办[2016]1号),结合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已经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的管理由评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在全自治区范围内选定中介机构入围,对入围中介机构的选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选用中介机构要打破平均主义,体现绩效性、时效性、真实性。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评审项目日常考核表(附件1)、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评审项目质量稽核考评表(附件2)的考核情况为依据,高分优先,依次顺序进行;
(二)评审中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高的中介机构优先选用;
(三)专家库专家占比高的中介机构优先选用。
第五条 评审中心根据项目评审任务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项目评审协议。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并对项目评审的时效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参与评审的中介机构的初审结论由评审中心审核后,以中介机构名义出具评审结论并独立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助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在评审中心的领导下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所有的评审结论均由评审中心审核后,以中心名义对外统一发布,中介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任何财政投资评审信息。
第七条 评审业务的进度管理:
(一)中介机构完成的初稿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评审中心,未经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初审,不得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核对;
(二)中介机构应就项目评审情况、进度等及时与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进行反馈、沟通,对于跟踪评审项目于每月5日前,将所有在审项目的进度情况书面报送至评审中心;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初审成果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报送评审中心,否则评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第八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中止审核项目的,应协助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否则评审中心有权扣除该项目的审核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接评审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 若无特殊原因,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或推托评审中心委托的项目。如确实无法承担该业务,应在接收工程资料前提交书面说明,由评审中心另行分派。中介机构出现该类情况在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取消其半年内承接评审业务资格。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法规制度和规程。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凡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事前申报,按要求回避。
第十二条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中介机构不能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及格)或存在重大问题的,评审中心取消中介机构的评审合作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评审中心直接将其除名,六年内取消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资格:
(一)与被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评审工作从被评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四)将评审情况、结果用于与评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被审单位或者评审中心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评审中心指导和监督的;
(八)不履行项目评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四条 被选用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评审中心:
(一)机构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
(六)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自签订评审协议生效之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考核年度,以此类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考核按以下内容进行:
(一)评审方案制度与执行情况;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情况;
(三)工作中与评审中心配合、衔接等情况;
(四)是否按协议要求准时出具评审结论;
(五)评审结论是否在可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六)是否将评审业务分包或转包其它中介机构或个人;
(七)项目建设单位满意度;
(八)是否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是否对所评审项目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十)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中介机构下年优先安排评审任务。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中介机构在评审中心下一轮中介机构选用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章 中介机构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质量和风险控制,是指在项目评审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评审定性、定量、客观、公正、准确,降低或避免评审风险。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业务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制定评审方案。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认真把握项目评审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对项目情况全面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出书面结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心实施评审结论复审制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初审结论由评审中心或其它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其它中介机构复审结论,必要时评审中心进行抽审。中介机构评审结论与稽核结论误差在3%(含3%)之内,全额支付评审费;误差在3%-5%,减半支付评审费;误差超过5%,不予支付评审费。评审中心对复审结论的审核,误差在1.5%-3%,减半支付评审费;误差超过3%,不予支付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结论报告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评审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的详细情况,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送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对评审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对评审结论进行复核,及时纠正问题,确保评审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做好评审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评审结束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项目评审资料分别整理成册,移交评审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评审项目日常考核表
附件二: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评审项目质量稽核考评表
附件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评审项目日常考核表
评审项目: 编号:
考核项目 |
基准点 |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考核细则 |
分值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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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审时效 40分 |
①初稿 |
以报送评审中心签收时间点为准 |
按要求时间完成初稿计20分,延期一天扣1分,最低零分。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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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终稿 |
以送达评审中心签收时间点为准 |
按要求如期完成计20分,延期一天扣1分,最低零分。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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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质量 48分 |
③专业评审力量 |
以业务委托备案造价师为主 |
专业对口、分类评审计5分,中途擅自转包、调换评审人员且影响正常工作的计0分;经申请同意更换的计2分。 |
0-5 |
|
中心专家库中级以上为考核对象 |
参与重大项目评审计1分,其它评审计0.5分。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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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级复核为准 |
符合三级复核程序、有三级签章计3分,缺1级扣1分。 |
0-3 |
|
||
④初稿评审质量 |
以终稿与初稿比较为准 |
(1)正偏差:3%以内20分,超过3%按2分/1%扣分;(2)负偏差:-5%以内计20分,超过-5%以上按1分/1%扣分;(3)不响应修正而出现高价偏差扣2分/处。以上偏差不包括因评审中心协调及政策性调整而出现的偏差。 |
0-20 |
|
|
⑤结论质量 |
以评审结论为准 |
总分10分。出现文字表述错误扣1分/1处;审增审减原因不明确扣2分/1处;表格出现错误扣1分/处,定额套算错误扣1分/项,计价重复错误扣2分/项; |
0-10 |
|
|
⑥服务质量 |
以评审过程为准 |
整体评价满意计6分。提出优化评审建议加2/项。积极接受协调意见复评加2分。初稿未经评审中心审核而擅自与被审单位对账扣5分。 |
0-10 |
|
|
(三)其他12分 |
⑦是否终稿提前完成 |
以评审中心登记时间节点为准 |
提前一天加1分。 |
0-2 |
|
⑧是否响应加急任务 |
以评审中心登记为准 |
每完成一项加急任务加3分. |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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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项目难度分值 |
以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和分管主任认可为准 |
视项目难度不同加1-7分。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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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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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评分情况特别说明: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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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 评审中心主任:
附件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评审项目质量稽核考评表
( 年 月)
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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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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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项目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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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部分(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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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内容 |
标准分值 |
得分 |
1、评审力量:评审人员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终审人员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符合三级审核程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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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结论:中介机构评审结论与稽核结论误差在±3%以内计25分。误差在±3%至±5%扣10分;超过±5%至±10%者,扣20分;超过±10%以上者,扣至0分。 |
25 |
|
3、工程量:工程量±3%以内得15分,超过±3%以上扣1分/项,直至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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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用子目:子目合理、正确计15分。错一处扣2分,直至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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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料单价:结合市场询价、指导价确定合理低价10分,单价偏差超过±5%以上扣2分/1%。 |
10 |
|
6、评审依据:评审依据符合有关规定计10分。缺乏依据每处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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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审定表等正确、完整,无错误描述、数据错误、文字错误得5分。错一处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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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完整得5分,不完整得3分。无工作底稿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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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审资料管理:资料整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缺失一项资料扣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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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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