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巴彦淖尔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等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关于支持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若干政策》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巴彦淖尔市大力发展辣椒产业十条意见》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凡列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开展修改工作,尽快提交市政府审议,在修改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附件:1.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当前位置:
保存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