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6〕9号
成文日期 2026-06-26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3 09:35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存 打印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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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巴政发〔2026〕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人才引进坚持德才兼备、需求导向、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原则,紧扣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及市委“五高五区”、“三个走在前列”目标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政策落实督促及引才工作指导。各引才单位为引才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需求计划、组织测评、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引才方式

第四条 刚性引进。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市,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期限、岗位职责、待遇保障等内容。市直事业单位编制不足的,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

第五条 柔性引进。在不改变人事、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引进。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项目合作、联合研发、对口支持、人才租赁、互派培养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柔性引才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巴彦淖尔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巴政发〔2026〕7号)中规定的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程序进行细化。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四)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确属特别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含医疗卫生领域“两个同等对待”),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六)符合引进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引进。

(一)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大学生和研究生;

(二)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或公务员;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四)在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六)本市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8号工勤编制人员除外),以及近5年内被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辞退或辞职人员;

(七)应聘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所列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八)在引才活动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因参加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或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在引才活动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编制人才需求目录。

(一)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引进人才编制使用计划内,拟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明确岗位名称、专业要求、学历职称、年龄条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同步报市委编办核准编制计划。

(二)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汇总市直部门、旗县区需求计划,编制《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三)人才需求计划要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专业性和紧缺性,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单位主体职能关联度低的岗位和行政管理类岗位。

第十条 公开引进。

(一)发布公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人才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岗位信息;

(二)报名方式。网络报名:填写《报名表》,发送至用人单位邮箱;现场报名:赴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专项招聘;

(三)资格审查。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业绩佐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测评考核。

(一)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采取“容缺受理、即收即办”原则,市直部门或旗县区直接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编制使用情况、拟引进人才资质证明、拟向引进人才提供薪酬、科研经费以及住房补贴等材料。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资质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测评方法。测评方法可根据岗位职责、专业特点及报名人才情况确定,主要包括笔试、面试或实操等方式,测评内容应突出专业知识与岗位适配性的核心导向。测评应由5-7名相关专家组成测评组,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家至多1名。测评组应出具书面意见。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和派驻(派出)各部门纪检监察组派员对测评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体检与考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引进意向人选并组织开展体检和考察,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出具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公示与聘用。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手续办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请引进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市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引进备案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列编手续。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须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交人才引进备案报告、拟引进人才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学术品行、专业能力等考察情况及《人才引进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按人才类别落实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和住房补贴,具体标准按《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巴政发〔2026〕7号)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试用期管理。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期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刚性引进人才约定5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在市域内调动工作,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本市的,取消相关待遇,退还已享受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贴。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引进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兑现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引进资格;引进人才存在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