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478-8655532(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00002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126号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 发布机构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巴政办发〔 2026 〕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6年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概况
2.2 防洪工程体系
2.3 抗旱能力
2.4 非工程措施
2.5 防汛抗旱面临的主要问题
2.6 典型案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 监测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准备
4.2 监测预警信息
4.3 预防预警行动
4.4 预警支持系统
4.5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分类分级、启动程序和基本要求
5.2 防汛应急响应
5.3 抗旱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调整
6 抢险救援
6.1 基本要求
6.2 救援力量
6.3 救援开展
6.4 救援实施
6.5 情景构建
7 后期处置
7.1 灾害救助
7.2 恢复重建
7.3 社会捐赠
7.4 灾害保险
7.5 评估总结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人员转移保障
8.6 综合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演练
9.3 宣传和培训
9.4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6年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全市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预防水旱灾害,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洪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减救相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作为基本标准。突出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突出固本强基、提质强能,从防、减、救全链条发力,以实际行动和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4.3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务实管用。深刻汲取其他省(区、市)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对标自治区有关要求,针对全市防汛救灾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1.5 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防、减、救责任链条,打赢防汛抗旱主动仗。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点位,深入排查河湖水库、公路铁路、山沟低洼处等部位的风险隐患,逐项整治到位,筑牢“人防+技防”防线,高度警惕山洪和城市内涝等灾害发生,严防人员伤亡。增强“防”的能力和水平,提升隐患排查的专业性、监测预警的精准性、临灾避险的科学性、基层应急的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概况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巴彦淖尔市位于祖国北疆,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东经105°12′~109°53′,北纬40°13′~42°28′之间,北依阴山与蒙古国接壤,国界线长368.9公里,南临黄河与鄂尔多斯市隔河相望,东连草原钢城包头市,西邻阿拉善盟及塞外煤都乌海市,处于华北与西北的连接带上。
全市总面积6.5万平方公里,辖四旗、二县、一区,聚居着汉、蒙、满、回、达斡尔等30多个民族,常住人口147万人。巴彦淖尔系蒙古语,意为“富饶的湖泊”,因境内有著名的淡水湖乌梁素海以及众多的湖泊而得名。
北部为阴山山脉的狼山、乌拉山,山涧沟壑纵横,沟谷发育,坡度陡峭,山前为洪积扇与黄河冲积平原构成的交接洼地。西部(东乌盖以西,磴口、乌拉特后旗境内)为石质山区;中部(东乌盖沟--韩乌拉沟,乌拉特中旗境内)、东部(韩乌拉沟以东、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境内)为丘陵土石夹杂地区。从西向东逐渐由石质山区变为丘陵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任务的艰巨,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南北两条线,中间一大片”。
2.1.2 气候
巴彦淖尔地区地处中纬度,位于大陆深处,远离海洋,地势高漫,是中温带大陆性气候与季风气候的交界区。冬寒夏炎,四季分明,降水少、温差大,日照足、蒸发强,春秋短促、冬季漫长,无霜期短、风沙天多,雨热同季、灾害频繁。全市年平均温度为5.9-9.5℃,受阴山地形影响,年平均温度基本呈由西南向东北下降的趋势,山前海拔、纬度低,相对温暖;后山海拔、纬度高,相对寒凉,温度由南向北降低2-4℃;阴山成为一条主要气候分界线。一年之中,1月温度最低,平均温度:后山地区为零下13.4℃~零下12.7℃;前山地区零下11.7℃~零下9.0℃。7月份最热,平均温度:后山地区为23.3℃左右;前山地区为23.8℃~25.8℃。全市气温日较差比较大,平均为12~14℃、年较差均为33.9~36.3℃。无霜期:河套地区148~166天,山旱区142天,后山地区133~141天,南北相差20多天。年极端最高气温40.5℃;极端最低气温零下36.7℃。年平均日照时数为3086.2~3331.5小时之间,是中国光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全市年降水量的分布为自西向东逐渐增加,由西部145.7毫米,增加到东南部233.4毫米,相差近100毫米。由于阴山南坡较陡,同时为东亚季风的上游,夏季由东南季风带来的暖湿空气,受阴山的阻挡和抬升,使降水量增加,而山后的西北地区受东亚季风影响微弱,降水量明显减少;同时地表植被总体分布亦为山前好于山后,东部好于西部,尤其乌后旗的西部,沙漠交错、砾石纵横,植被稀疏,恶劣的生态环境又影响降水的增加。西部地区的海力素、乌后旗、杭后、磴口、临河年降水量仅为145.7~150.8毫米;东部的乌中旗、五原、乌前旗、大佘太为全市降水量相对较多的地区,雨量在178.3~233.4毫米之间。雨量多集中于夏季的7、8月份,约占全年降水量的60%左右。极端降水量为432.6毫米。冬春两季雨雪稀少,只占全年降水量的10%左右。与降水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年蒸发量、阴山南部为1941.6~2556.3毫米;北部为2259.7~3346.1毫米;蒸发量与降水量的比值分布为:大佘太最小为9.6倍;河套地区居中为11.1~17.0倍;后山最大为12.2~26.1倍。地处西风带,风速较大,风期较长,是冬春季节的主要气候特征之一,年平均风速1.9~5.3米/秒,年最大风速24.9~31.5米/秒。
2.1.3 河流水系
巴彦淖尔市河流水系分外流水系和内陆河水系两大类,外流水系主要有黄河,内陆河水系主要有摩楞河水系、莫林河水系、新尼乌苏河水系、宝日布河水系等。
2.1.4 干旱情况
巴彦淖尔市总土地面积6.5万平方公里,其中牧区4.9万平方公里,山旱区0.5万平方公里。我市山旱牧区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北部,属西部季风中温带亚干旱气候区,分布在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磴口县。多年平均降雨量不足200毫米,多年平均蒸发量高达2000多毫米,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由于特定的自然地理位置的影响和制约,十年九旱,年年春旱,旱灾成为制约我市山旱牧区农牧业生产最大、最频繁的自然灾害。发生春夏连旱和连年干旱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干旱灾害对我市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2 防洪工程体系
2.2.1黄河流域
黄河干流从磴口二十里柳子入境(拦河闸枢纽及以上段落为内蒙古自治区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中心)。途经磴口县、杭锦后旗、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等五个旗县区,东至乌拉特前旗池家圪堵进入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段管理河道全长333.5公里,洪水以上游来水为主。目前保护区内总面积为1.5万平方公里,有人口136.24万人、耕地1000余万亩,有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1800多个。更为重要的是包兰铁路、110国道、京藏、京新高速公路、京兰国防通信线路和京呼银兰光缆通信线路,以及巴彦淖尔市输水大动脉总干渠、西北输变电线路。我市黄河防汛面临暴雨洪水和山洪灾害的威胁。
我市黄河流域防洪工程由干支流水库枢纽控制性工程、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分(滞)洪区等工程组成。
(1)水库枢纽工程:黄河流域我市境内共建有水库27座,总库容3.22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7座、库容2.33亿立方米;小型水库20座,总库容0.89亿立方米。干流上有防洪防凌作用的工程主要有三盛公水利枢纽。
(2)堤防工程:黄河干流巴彦淖尔市河段堤防长度274.851公里,堤防建设标准为50年一遇,全线建设成为顶宽8m标准的二级堤防公路,其中顶宽27.5m标准的一级堤防公路18.5km。
(3)河道整治工程:黄河巴彦淖尔市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有险工控导工程,共有河道整治工程35处、长度124.4km,目前已完成治理25处、治理长度75.12km。
(4)分洪区:目前,巴彦淖尔市河段有已建的蓄滞洪、分洪区共2个,已建的2个应急分洪区分别为乌兰布和、河套灌区和乌梁素海2个分洪区。
2.3 抗旱能力
2.3.1 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
(1)水资源及其可利用量:巴彦淖尔市水资源丰富,黄河自西向东横贯全市,流经磴口县、杭锦后旗、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境内全长333.5公里。多年平均过境流量为315亿立方米。河套灌区建有以三盛公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包括引水总干渠)为主体的完整的引黄灌溉系统和以总排干沟及红圪卜扬水站为骨干的排水系统,引黄灌溉面积1000余万亩。境内湖泊资源较为丰富,有大小湖泊300多个,面积约47000公顷,多数分布于河套灌区,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湖泊有10个,其中位于河套平原东端的乌梁素海面积3万公顷,平均水深0.7米,最大深度2.5米,蓄水量20993万立方米。水资源总量约5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约5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5亿立方米。
(2)供水工程概况:全市现有水库工程27座,总库容3.22亿m3,其中:中型水库7座,总库容2.33亿m3,小型水库20座,总库容0.89亿m3;全市已建成灌溉机电井18459眼,供水机电井3269眼。其他水源供水工程主要是引黄灌溉工程和地下水水源地工程;引黄灌溉面积有1000余万亩,主要集中在套区。
2.3.2 供水能力现状
全灌区现有总干渠1条,干渠13条,分干渠48条,支、斗、农、毛渠8.6万多条;排水系统有总排干沟1条,干沟12条,分干沟59条,支、斗、农、毛渠1.7万多条,各类建筑物18.35万座。有农村供水工程233处,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232处,受益人口71.5234万人;分散式供水工程1处,受益人口0.044万人。另有塘坝4处、窖池6处,总容积0.035612亿m3。
现有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19项,有效保障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磴口县10个苏木乡镇,39个嘎查村,共4.01万人和3.3757万亩耕地在干旱年份的饮水困难及灌溉问题。
2.4 非工程措施
(1)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气象、水文、山洪等预报监测预警系统作用,实时掌握各类汛情。为有效预防山洪灾害,全市有4个旗县建设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
(2)防汛抗旱队伍。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总人数为10000余人,主要由各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旗县区防汛抗旱、防洪抢险的社会组织组成。另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市内三家水利施工企业签订了抗洪抢险协议,共计150人。
(3)防汛抗旱物资。抢险物资储备由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库(西部区)和各旗县区自备组成,主要有铅丝、编织袋、吨袋、土工布、土石方、中型小型气垫船、冲锋舟、橡皮船等必需的物料。
2.5 防汛抗旱面临的主要问题
(1)黄河凌汛。由于巴彦淖尔市段地处黄河最北端,纬度最高,造成我市凌汛问题突出。典型事件是1993年磴口县堤防决口及2003年乌前旗大河湾的堤防决口。
(2)黄河险工险段多。黄河巴彦淖尔段河道淤积严重,小流量高水位运行,黄河主流摆动频繁,滩槽高差减小,过水断面变窄,斜河、横河、滚河增多,沿河弯道多、险工多。近年来,沿河多处险工段、控导工程多次发生冲刷淘岸险情,造成险工段控导工程不同程度的塌陷破坏,直接威胁防洪大堤的安全。
(3)支流防洪问题突出。中小河流面广量大,存在防洪标准低、设障多等安全隐患,部分河流无防洪工程,大多数山洪沟未治理,是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中小河流和山洪沟如遇暴雨洪水,不仅很难防守,而且极易形成洪灾。
(4)抗旱基础设施薄弱。目前,粮食主产区、畜牧业生产基地、城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严重缺乏,耕地和可利用草场上布设的旱情监测站点稀少,难以准确反映各地的土壤墒情。
2.6 典型案例
2.6.1 典型灾害情景
2025年8月16-17日,巴彦淖尔市遭遇短时强降雨,最大降雨量达201.4毫米,最大小时雨强57.2毫米。16日22时许,乌拉特后旗乌盖苏木东乌盖沟(非正规景区,属野外河槽)上游因强降雨突发山洪。洪水迅速下泄,冲击了正在下游河滩地进行野外露营的13名人员。由于事发深夜,且露营地处于无防护、无预警的河道内,人员躲避不及,13人全部被洪水冲走失联。
2.6.2 灾害后果
山洪灾害共造成12人遇难,仅1人侥幸生还。4辆露营车辆被冲毁。
2.6.3 应对过程与难点
(1)应急响应:市级启动防汛三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暴雨气象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自治区相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
(2)救援难点:
a.信息获取极难:山区无信号,失联人员位置不明,需开展大面积地毯式搜索。
b.地形环境复杂:洪水彻底改变原始地貌,地图与影像资料失效,搜救方向严重受阻。
c.救援投入:累计投入救援人员1600余人,动用直升机、声呐、雷达、搜救犬及大量工程机械,历经7天(至8月22日)才找到最后一名遇难者遗体。
2.6.4 灾害教训与警示
(1)风险认知缺失:公众对北方干旱地区“河槽”“沟道”在短时强降雨下突发山洪的风险严重低估,缺乏“敬畏自然、敬畏规律”的意识。
(2)区域管控缺失:事发地为非景区、无管理的“野景点”和“网红露营地”,属地巡查、劝离、警示等日常管控措施未能有效阻止高风险行为。
(3)预警传递失效:强降雨预警虽已发布,但无法有效触达并劝阻处于无信号山区的露营人员;虽有巡查人员劝离,但部分人员未听从。
(4)基层响应挑战:山洪发生在夜间,突发性强、致灾迅速,留给人员反应和转移的时间极短,凸显了沟道山洪防御中“提前转移”的极端重要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筹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旗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指挥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落实。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
3.1.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相关副市长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主任
巴彦淖尔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支队长
相关政府副秘书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防汛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常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副 主 任:市气象局副局长、市水利局副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巴彦淖尔消防救援机动中队、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巴彦淖尔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内蒙古交通集团蒙通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市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呼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成员变化而适时调整。
3.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规;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旗县区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3.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成防汛抗旱相关预案备案工作;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的时间;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市较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市外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统战部:指导旗县区和主管部门开展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等重要论述精神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水毁工程修复相关项目资金的争取;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市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协调旗县区和主管部门开展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等重要论述精神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认真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尽快帮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多方筹集防汛(防凌)抗旱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防洪工程、抗旱工程、防汛(防凌)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做好城镇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镇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重要防洪工程预案,组织制定水库、蓄滞洪区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配合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巴彦淖尔市内黄河、山洪沟和水库的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凌前线指挥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负责开展洪水调查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农牧渔业防灾减灾工作,调度农牧渔业灾情,提出农牧渔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渔业生产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旗县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斗农渠排涝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旗县区做好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保障,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物资的市场监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督导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旗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巴彦淖尔市防办职责,负责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属地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做好林业和草原旱涝灾害防御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河套灌区国管水利工程防汛(防凌)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河套灌区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河套灌区防汛(防凌)抗旱国管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灌区内国管防汛(防凌)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黄河凌汛期河套灌区国管工程分凌(洪)工作和分凌(洪)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河套灌区汛情(凌情)等灾害防御、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管理范围内防汛(防凌)抗旱其他安全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新闻媒体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协调联络有关部队支援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驻市部队和全市范围内的民兵力量参加防汛(凌)抗洪抢险救灾;协助防凌前线指挥部做好气垫船炸冰有关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巴彦淖尔消防救援机动中队:负责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内容,结合实际汛情情况适时组织力量进行防汛前置备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负责承担河套灌区、鄂尔多斯市黄河南岸区、农业灌溉引水服务工作。负责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运行工作及水文、水情测报、传递、利用工作;负责枢纽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制定,并开展枢纽管辖区域防凌防汛工作,承担枢纽工程救灾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枢纽工程下游分洪服务工作,承担枢纽工程周边荒漠及乌梁素海渔场生态补水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与统一发布;负责提供旱情监测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汛期、凌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期间应急频率储备,统一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开展电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无线电频率及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及时处置无线电干扰,查处非法设台,保障各类合法无线电台(站)安全有序运行。
巴彦淖尔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石油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负责行业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灾害防御期间的油料供应工作。
内蒙古交通集团蒙通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责对公路(巴彦淖尔市境内:G6、G7、G110、G242)沿线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对路基及边坡防护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对路面设施等重要部位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对所辖路段易积水、高边坡、桥梁等重点部位进行养护监管,及时修复路面坑槽、水毁,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抢险救灾及汛情需要,及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巴彦淖尔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督导各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防凌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协调防凌期间凌情侦察直升机飞行保障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呼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保安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履行防汛抗旱相关职能职责。坚持以防为主,救早救小,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行业水旱灾害重大风险。其他非成员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防汛抗旱相关职能职责。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3.1.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综合保障组7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较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干旱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对外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市气象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等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内蒙古自治区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巴彦淖尔消防救援机动中队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干旱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7)综合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保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油电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设立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机构,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4 监测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准备
4.1.1 压实责任
(1)市、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并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落实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水库、淤地坝、重点防洪城市、重要防守对象等防汛责任人,并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1.2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做好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抗旱任务等工作;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相关工作。
4.1.3 信息准备
(1)各级气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各级气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4 预案准备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2)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审批印发,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本级有关部门单位。
(4)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当针对当地洪涝干旱特点,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苏木乡镇(街道)应急方案预案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旗县区有关部门。嘎查村(社区)应急方案预案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
(5)旗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对应市级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和预案框架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根据辖区内洪涝干旱灾害特点,合理确定响应启动条件,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或罕见干旱等情形,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形式。尤其要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干部责任,明确灾害应对各项工作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等问题。
4.1.5 工程准备
(1)水利、农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农牧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洪标准,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提高建筑设施、公共安全设备的抗灾能力,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计划关键地区和设施电力保障能力;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涉及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1.6 监督检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全市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对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反馈、汇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指挥办备案。
4.2 监测预警信息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汛期应当加强值班值守,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商会议等会议,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相关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积极采取预防预警行动,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2.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农牧业气象、水文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日9:00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前一日8:00至当日8:00(共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区域性大到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每3小时一次滚动报送该区域降雨实况和天气预报信息。
(3)实况报送:气象、水利部门当实测降雨量3小时超过50毫米、当日降水量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降雨范围较广时,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超过50毫米时,市气象局应当主动与市应急指挥中心通报情况。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水时,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制作暴雨预警信号、气象信息快报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4.2.2 水情信息
各级水文水资源中心应加强对当地主要水文站点水情的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水文水资源中心汛期每日9:00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全市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黄河发生洪水时,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水情信息:
(1)当发生可能出现险情的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2)当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3)当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4.2.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黄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9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的工情和水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库主管单位上报,并请示启动水库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d.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应加强蓄水、调度、运行管理,保障抗旱用水。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汛期应加强工程巡视和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拦河分洪枢纽实施分洪泄水时,应提前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4.2.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
4.2.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主要河湖水位流量、水库水位、当地蓄水情况、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6 城市内涝信息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城镇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2.7 凌汛信息
凌汛期间,水利部门每日负责获取各水文站的水文信息,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开河期间,每日报送沿河水位观测数据,水位变幅较大(每小时超过5厘米)时,加密测报。当黄河发生较重凌情时,水利部门应当加密监测,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凌情预报,并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2.8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4.2.9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黄河洪水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即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4.3.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充分发挥非工程措施作用,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4 分(滞)洪(凌)区预警
(1)各分(滞)洪(凌)区管理单位应拟订分(滞)洪(凌)区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机构或单位组织审批。
(2)各分(滞)洪(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启用分(滞)洪(凌)区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对群众实施转移。
4.3.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3.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分(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相关部门绘制的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4.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气候变化、行政区域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凡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4.3 防御干旱方案
(1)水利部门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预案。
(2)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等部门做好旱情紧急情况下抗旱保障措施。
4.5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其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2)预警级别采取会商研判、动态确定的原则,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大喇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分类分级、启动程序和基本要求
5.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凌、抗旱3个类别。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均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
5.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一般情况下按照先下级后上级、先部门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顺序启动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同步启动,具体启动程序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市气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或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综合情况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及时起草应急响应启动通知,明确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各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及时报送审签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三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二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一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请示后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等级。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值守,掌握防范应对动态,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成员单位应当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者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处置。
(4)涉及跨盟市的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其他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必要时请示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
5.2 防汛应急响应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由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业主管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确定如下。
5.2.1 启动条件
见附件1。
5.2.2 应急响应措施
见附件2。
5.3 抗旱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见附件3。
5.3.2 应急响应措施
见附件4。
5.4 应急响应调整
5.4.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提高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3)当洪水灾害、因旱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4.2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6 抢险救援
6.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6.2 救援力量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相关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市、旗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的安排,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6.3 救援开展
救援主要以属地政府为主,具体规定由旗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确定,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6.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6.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联系。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6.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支援请求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6.5 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落实本部门单位相关工作。
6.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6.5.1.1 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
c.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d.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织专家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e.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f.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g.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区做好人员转移。
h.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i.协调其他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j.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6.5.1.2 山洪、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
c.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d.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e.市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水实况和预报。
f.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区做好人员转移。
g.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h.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6.5.1.3 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联系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
c.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d.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指挥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水利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e.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f.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g.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h.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6.5.1.4 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联系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掌握现场情况。
c.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d.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e.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f.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庇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g.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
6.5.2 抗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6.5.2.1 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2)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市水利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c.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d.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e.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f.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组织拉运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
g.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工作。
h.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6.5.2.2 灌溉用水短缺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
a.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b.市水利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c.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d.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
e.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f.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7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7.1 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具体按照《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7.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农牧业灾害类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7.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巴彦淖尔市解放军、武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2)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8.2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补办手续。
(6)蓄滞洪区运用后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8.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8.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旗县、乡三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防汛抗旱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水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8.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的数量,针对可能受山洪灾害、地质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等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8.6 综合保障
8.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8.6.2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防汛抗旱指挥部、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利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8.6.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分洪区分洪、水库泄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8.6.4 安全防护保障
8.6.4.1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8.6.4.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8.6.4.3 应急庇护场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立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用,妥善安置灾民或者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建筑安全等要求,能够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条件,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区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8.6.4.4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8.6.4.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8.6.5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8.6.6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防疫队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伤病人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置临时医疗指定点;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8.6.7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者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运输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解决。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a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c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d在突发事件应对、应急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重大问题或者重要缺陷的;
e其他应当修订预案的情形。
预案修订完善后,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备案。预案备案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9.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防汛抗旱特点,组织不同类型、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的应急演练。
演练形式可包括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重点检验指挥调度、预警发布、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物资调度等关键环节。
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避险转移演练。
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抢险救援演练。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一般2—3年组织举行1次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
9.3 宣传和培训
9.3.1 宣传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牧区、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在汛期、凌汛期来临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社交媒体、应急广播系统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升公众应急避险能力。
9.3.2 培训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基层应急队伍人员、巡堤查险人员等。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技术、安全防护知识、应急处置流程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旗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市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的培训。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防汛抗旱业务培训。
9.4 奖励与责任追究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关旗县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3)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4)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河流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旗县区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5)保证水位: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确保防汛安全的上限水位。
本预案中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如无特指即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防汛(防凌)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表
2.防汛(防凌)应急响应启动措施表
3.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表
4.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措施表
5.巴彦淖尔市水系图
6.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工程建设平面示意图
7.巴彦淖尔市干旱灾害人口风险区划图
8.巴彦淖尔市水库分布
9.巴彦淖尔市重点防御山洪沟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