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6 〕18号
成文日期 2026-09-23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8 15:15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存 打印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2026年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 旗县区指挥机构

2.6 分级应对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响应启动 

4.5 指挥协调 

4.6 应急处置措施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8 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 输运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治安维护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衔接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 宣传与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7.6 制定与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保证我市能源生产供应安全稳定,避免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供应不足,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政企协同;强化预警、科学应对;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加强储备、科技支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能源(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供需失衡,引发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应对保障工作。

因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引发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中断供应事件,以及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应对,分别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5 预案体系

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本预案、旗县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以及各能源储备单位动用预案(方案)组成。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成立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能源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文旅广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物局,巴彦淖尔通信管理办公室、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军分区、武警支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石油分公司、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能源保障供应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协调各部门完成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承担全市能源供应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能源供应中的重大问题;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报告能源供应情况,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组织实施市级层面应对措施,指导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盟市,增强跨盟市能源互济保障能力;指导旗县区指挥部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以及启动、终止预案。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能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主要职责:传达市指挥部能源保障供应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要求向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收集、监测、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对接民生和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储备动用、运输保障、转产扩产等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能源供应保障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能源供应、能源节约等舆论宣传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市能源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市能源生产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研判能源供需形势,了解掌握能源需求;统筹指导全市煤炭、电力、原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组织全市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并督促履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能源企业按照工作分工开展能源供应保障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限供工业企业有序进行产能压减、错峰生产;协调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所需物资、装备的生产和供应等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打击扰乱能源供应市场秩序、哄抬能源价格、盗采、偷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能源运送;维护重点保供单位、重要目标安全等工作。

市民政局: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工作衔接,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能源供应保障相关财政政策,为应急行动提供经费支持,负责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文物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矿产地储备等工作,为能源保供项目、煤矿开发项目等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应急处置期间,为能源应急保供项目提供应急协调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能源发展规划、能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急状态下,做好能源保供应急项目环评相关应急协调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照明、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运行保障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调用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油气等保供能源产品及保供设备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承担公路运输调度、路网监测、运力组织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小水电站安全运行监管等工作;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做好必要的用水保障。

市商务局: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备案管理等成品油领域供应保障等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市属能源、交通等国有企业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军分区: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做好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中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相关受灾人员在应急期、过渡期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承担能源供应保障其他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和维护煤炭、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等工作,组织实施煤炭、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市文旅广局:配合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宣传,加强舆论信息引导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公共通信网络保障。

市气象局:承担气象监测、预报,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煤炭、油气等应急保供资源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供电分公司: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调度,协调电力供需平衡,及时报告电力运行有关情况;制定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民生、重要负荷电力供应,科学有序安排用电;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对非计划停电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对非计划停电重要场所、设施采取临时供电保障等工作。

各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合理安排生产和供应;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

各发电企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依调度指令调整发电机组出力,保障电力供应,优化机组运行,提高顶峰能力;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应急保障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机机组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严格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料、物资的储备等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石油分公司: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合理管控调整供应,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成品油和交通终端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所辖油气管道运行调度,组建专业运行保障和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管道进行抢修恢复等工作;负责落实和调配资源,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收集下游用户需求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天然气供应紧张状态下的供需缺口情况,配合申请调度应急资源;负责提出非居民可中断可压减用户清单,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需求。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能源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市场秩序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和舆情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等工作组。

2.4.1 能源保障组

由市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石油分公司,相关煤炭、发电、油气管道、城燃企业。

主要职责:监测能源生产端、供应端运行情况、开展能源供需对接,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措施,组织落实供应保障所需资源,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应对工作。根据生产供应端监测研判结果,及时提出能源供应紧缺事件预警建议。

2.4.2 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

主要职责:负责能源产品及重要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提出运输调度方案,必要时开展交通状况监测、实施交通疏导和管控,保障保供资源的及时运送。

2.4.3市场秩序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

主要职责:监测分析能源流通端、市场交易、价格、消费者投诉等市场运行和供需状况,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对市场流通进行必要管控;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能源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流通、市场交易监测情况,及时提出能源供应紧缺事件预警建议。

2.4.4 要素保障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文物局、通信管理办公室、气象局。

主要职责:落实矿产地储备政策,依职责协调落实做好环境、气象、地理信息、公共通信网络等保障支撑服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要素保障。

2.4.5 宣传及舆情处置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广局、能源局。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安排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4.6 应急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能源局、公安局、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支队、军分区,有关能源企业。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统筹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受影响能源企业对发生故障、影响供应的相关设施进行应急抢修;依指令加强重要能源设施、重点单位安全警戒、防范,开展社会治安管理;负责对区域内现有能源物资实行统一调度与协调;积极对接争取外部能源支援,挖掘可替代能源资源;开展必要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协助进行人员转移、供应保障物资运送等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2.5 旗县区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可参照市级指挥体制,健全完善本地区应急指挥机构。

2.6 分级应对

市指挥部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做好应对全区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负责统一指挥应对全市较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以及超出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能源企业要加强对能源生产和供应情况、安全运行状态、能源输送管网、运输通道及重要设施设备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能源供应保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与应急、气象、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各类风险监测及时信息共享,综合研判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等多灾种叠加对能源供应安全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事态发展造成能源供应的紧缺程度和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由高到低将能源供应紧缺预警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4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级(红色):发生能源供应严重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Ⅰ级应急响应事件。

Ⅱ级(橙色):发生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Ⅱ级应急响应事件。

Ⅲ级(黄色):发生能源供应紧张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Ⅲ级应急响应事件。

Ⅳ级(蓝色):发生能源供应趋紧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Ⅳ级应急响应事件。

预警等级由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能源保障供应历史经验、可调用支撑保障能力,结合实际综合研判确定。(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紧迫程度具体判别参考标准见附件4)

3.3 预警信息发布

旗县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能源供应的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对需要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事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有关信息后,及时组织研判、核实,需要预警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后发布,市指挥部发布的Ⅱ级及以上预警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同时通过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旗县区指挥部发布的Ⅱ级及以上预警向市能源局报告,同时通过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能源供需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用户;事发地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研判,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防范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一般为: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能源保供企业。当预警险情出现向社会面扩散的风险,根据能源短缺的种类,影响波及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停供、限供、错峰的时段、范围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补发正式文件。

预警信息可通过政府官网、广播、电视、短信、通信软件、社交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对指导,采取措施控制和缓解事态进一步发展,避免事态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能源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隐患。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预警发布单位及时对预警状态进行升级或降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经研判不再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市级层面发布的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旗县区预警由各自发布机构宣布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能源紧缺事件后,受影响的能源供需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向事发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加强供需形势监测,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旗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能源紧缺事件的类别、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作出初判认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市能源局报告,同时报送相关单位,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能源局接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有关单位;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同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2 先期处置

(1)造成能源供应紧缺的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调集本单位检修、抢修队伍和承接检修、运维等职责的有关外委力量,排查供应紧缺原因,抢修故障、受损的生产、供应设备,缩小供应缺口,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全力恢复正常供应。

(2)受影响单位应当组织停供区域人身受到安全威胁人员及时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全力解救受困人员,封锁威胁场所;协调有关单位采取临时能源供应措施,或及时启用备用能源供应渠道,全力保障民生用能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别是重要场所、大型公共设施、重要负荷遇电力供应紧缺导致非计划停电时要及时启用备用电源,并按有关要求配备和及时启用应急电源,避免引发严重事故。

(3)事发地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有关人员、队伍对辖区内的能源供应设施进行排查、检修,消除能源供应隐患,全力恢复能源生产供应稳定运行,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嘎查村(社区)及其他组织要立即通过社区通知、网格化管理手段、社区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倡导居民和商户节约用电用气,关闭非必要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引导错峰避峰,减轻能源供应压力,组织因能源中断供应导致受困的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与配送。

4.3 响应分级

依据紧张状态的发展趋势、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能源供需严重失衡,引发全市系统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威胁。

Ⅱ级响应:应对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市内能源供应出现较大缺口,引发部分区域或多个旗县区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区域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较大威胁,并较大程度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Ⅲ级响应:应对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需要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旗县区内部能源供应出现一定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旗县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处置不及时可能引发更严重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

Ⅳ级响应:应对涉及面较广、且有进一步扩散风险,需要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旗县区内部能源供应出现局部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旗县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需要协调外部资源保障供应。

4.4 响应启动

出现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并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后提出启动建议,市指挥部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出现Ⅲ级(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并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出现Ⅳ级(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事发地旗县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节庆、大型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的事件,视情况提高响应级别,对高风险、超常规、本级人民政府难以应对的极端事件果断提级响应,请求上级支援。

4.5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能源供应保障具体处置和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对涉及跨旗县区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应对工作或者提供相应支援。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现场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旗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市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到达后,旗县区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用于保障供应的应急力量、输运通道、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充分参考专家意见,根据现场实际,开设保障供应队伍集结点、资源和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事发地能源保障供应企业、用能单位、驻地军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能源抢修队伍,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6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后,负责组织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资源调集,供应秩序维护、储备动用、抢修抢建等处置工作,保障能源供应;采取与能源紧缺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

市级层面响应启动后,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开展能源供应保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针对不同品类能源的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1):

(1)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判供需形势,会商供应保障方案和措施,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向有关单位下达能源保障供应调度指令。

(2)实施能源产供储运紧急调度,组织协调生产、运输等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调集保障资源、开展供输用对接;督促有关能源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调度、满负荷生产,优先保障民生、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用能。

(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开展应急物资和能源储备调用,相关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调拨指令和有关应急储备调用预案要求,按程序落实能源储备和物资调用保障工作;组织有关能源生产企业,按照保障供应要求弹性向上生产;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动用自治区应急储备,或协调周边盟市支援。

(4)紧急情况下,开展按照能源供应可中断用户清单,采取能源供应量压减措施,极端情况时,直接暂停非必要能源供应,全力保障民生用能。

(5)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或临时应急供应措施,对能源市场价格采取检查、监督、调控等稳价措施,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供应秩序;严惩借机哄抢财物、实施破坏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落实有关能源供应保障财政政策,适时启用财政预备费,为保障供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6)根据能源供需形势,对用能实施合理管控,对非计划停供重要用户采取应急保障供应措施;对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特定区域的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实施管制。紧急情况下,对相关能源企业、储备单位、运输企业实施产供储销统一调度,有关单位严格依据调度指令贯彻执行。

(7)组织抢修队伍对损坏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供应;督促能源供应保障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增加供应能力。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受影响的有关单位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内容一般包括:资源紧缺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当用能紧缺情况持续蔓延,向社会民生领域扩散,或直接威胁民生用能时,应及时通过网络、手机、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全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开展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全社会节约用能宣传,及时报道能源保供成效和先进事迹,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社会关注热点。

4.8 应急响应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能源供应紧缺状态的减缓程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当能源供应紧缺局面完全消除后,结束响应,终止应急状态、能源供应转入常态运行。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进行返还,无法返还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组织恢复正常能源产供储销秩序。

5.2调查评估

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查明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因、发生经过和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对应急处置过程总结评估,对处置应对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形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评估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5.3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能源供应企业恢复能源正常供应秩序,修缮遭受破坏的能源供应设施,深入摸排受影响群众救助需求,做好有关救助工作,保障基本生活,制定从临时供应、重点恢复到全面恢复的能源供应恢复重建方案。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能源保障供应企业要建立健全本企业供应保障、应急抢修队伍建设,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充分依靠各地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军队相关应急力量参与能源保障供应工作,健全各类应急队伍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形成整体合力。

6.2 输运保障

电网企业和油气管网企业负责电力、油气资源的调配输运,煤炭资源供需双方负责组织保障煤炭输运;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协调好运力保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交通运输组协调公路、铁路、民航、城市交通等资源,保障能源、物资及时运送。

6.3 物资保障

市能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等部门单位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针对可能出现供应短缺或影响供应保障的事件进行集中生产调度;能源企业要加强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和能源预储预置能力建设,强化能源库存监测,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4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必要时由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提供支持,保障通信畅通。

6.5 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由市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县区适当支持。未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由旗县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6.6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武警支队应根据事件发展态势,结合实际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保障能源运输通道、保供场站、重点用户安全;依法打击扰乱能源供应的违法行为。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衔接

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地区能源保障供应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实施;能源生产经营、储备、输运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要组织制定本单位能源供应保障预案,并与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各级各类能源保障供应或储备调用预案、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突发事件保障预案要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7.2 预案演练

市、旗县区两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保障供应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旗县区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演练。各级能源供应保障预案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处置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4 宣传与培训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预案宣传与培训,预案发布后,牵头编制单位应做好解读工作,各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人员、单位进行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行动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6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2.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响应流程图

        3.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体系

        4.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