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语

巴彦淖尔市企业男女职工是否有育儿假期及具体天数

发布时间:2024-05-31 17:48 来源:12345热线智能知识库(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存 打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产假、育儿假、陪产假是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网站,是否继续?